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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死亡有区别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25人
律师解析:
出车祸当场身亡与经抢救无效去世,这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其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何种方式导致的死亡,皆被视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件;
其次,在界定相关刑事责任时,皆需依据《交通肇事罪》条款进行裁决;
最后,针对死亡保险赔偿标准而言,两者是完全相等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对此类问题做出了明确阐述。
该解释的第一条阐述的是无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与否,若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厘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之上,若符合法定犯罪条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论罪量刑
接着介绍了交通肇事可引发的罪状及相应的刑罚,包括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从业者,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且在事故责任比例明确的情况下,当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重伤程度的伤害,则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样,如造成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则负事故同等责任;若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解释中还明确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的定义,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选择逃避的行为;同样的,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时对受害者造成了特定的情况,也会处以更严厉的惩罚,例如:
交通肇事后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五人以上重伤,即使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依法也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造成死亡人数达到六人以上,则即使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也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如果此类事件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即使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了六十万元以上,那么也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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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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