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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办完抵押贷款还属于开发商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不能视为如此。
若以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登记机构应在原先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作出他项权利详细记载后,将其交由抵押人妥善保管,同时,向抵押权人权宜颁发相应的《房屋他项权证》。
然而,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之后,房产证依然将完好地交给业主自行保存。
与此同时,负责发放贷款的银行则持有他项权证。
在此过程中,业主如欲处分该房产,须得征询银行同意方可进行转让行为。
此种情况下,仅当业主完全履行完毕全部贷款义务,终止房地产抵押相关法律关系后,再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事宜,将《房屋他项权证》收回后,再行颁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方可使得该房产的全部权益真正完全归属于业主本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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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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