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支付相关费用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
申请执行经由人
民法院审结并具有
法律效力的各项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皆须交纳所需的
执行申请费用,然而此项费用应在
执行程序结束后方予以交付。
具体到费用的预算和缴款标准方面,若待执行标的物并无任何执行金额,则每份申请书所应缴纳的费用在50元至500元人民币范围内;倘若申请执行资产价值或价款未超出1万元人民币,此种情况下每份申请书所需交纳的执行
申请费为50元人民币。
反之,如申请执行资产价值或价款超出该数字,则上述数倍的费用需要依照相应比例进行计算并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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