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咨询该律师
村委会无权变更土地所有权性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的变更须依法审批,履行特定程序。 在我国,土地应为公有制形态,不得随意变更所有权。农村地区可能涉及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但土地的公有制性质不容改变。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变更土地性质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循严格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任何未经原土地所有者同意的变更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这一制度确保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了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寻求土地性质变更时,必须依法依规行事,尊重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变更土地性质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循严格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任何未经原土地所有者同意的变更行为,均属违法行为。这一制度确保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了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寻求土地性质变更时,必须依法依规行事,尊重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承包农田须遵循法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挪移或侵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需变更,须依法申请许可并履行手续。同一村庄内可能存在多个集体经济组织,但根据我国土地公有制政策,土地所有权变动极少。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采取措施,如恢复原状、没收建筑和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土地使用者有权变更国有土地用途,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经过合法程序申请和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或违反批准用途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