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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和提示承兑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4.10 标签: 金融保险 票据纠纷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我们将阐述提示承兑与提示付款这两个在商业汇票实务中息息相关但又有所区分的概念,下面将详细列举二者的主要差异点分别为:
首先,从概念层面出发,提示承兑意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向付款人展示其所持有之票据,同时请求付款人为其在票据到期之际进行付款之承诺的一种行为。
若付款人对此表示同意且到期履行其承诺,即视为接受了此项承兑,此时,持票人仅需待票据到期后再一次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款项便可;
然而,若是付款人在提示承兑过程中予以拒绝且未对到期付款作出任何承诺,那么则可视作该付款人拒绝承兑。
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拒绝承兑之书面证据,进而有权利先后向前手或出票人主张追索权。
而提示付款则在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以后重新向付款人申请,同时请求付款人实际支付票据上明示的应付款额。
其次,从时间节点角度来看,提示付款仪式一般会在提示承兑之后进行。
唯独当付款人在经受提示承兑之时明确表示同意到期付款的意愿,持票人才可能在票据到期当时申请提示付款。
换句话说,提示承兑乃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主张付款之行为,而提示付款反而是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后向付款人寻求实付承诺款项的过程。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十一条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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