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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赔偿法律依据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销售在无生产日期、无卫生质量合格标志以及无生产厂家等情况下制造的产品,无疑属于极其严重的欺诈行径而且触犯了相关法律条例,针对于此种情形,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要三倍之额的经济补偿。通常所说的三无产品,就是那些无法确定其生产日期、无法辨识其卫生质量合格标识以及无法确认其生产厂商的产品。如果商家公然售卖这种类型的产品,就意味着他们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着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必须按照消费者的相关诉求,追加额外的赔偿款项。若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达到五百元,那么商家则需支付五百元的赔偿;
至于其他方面的赔偿,如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者,当然也应严格依照这些规定进行赔偿以及施加处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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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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