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的分责规则如下:
首先,当后车发生碰撞并撞击到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前车时,后车必须负有主要的全责;
其次,如果在夜晚环境中前车并未打开尾灯行驶,以至于导致的
追尾交通事故,那么作为前车,需要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而相应地,后车则需承担
主要责任;
除以上两种情形之外,
第三种情况是指前车在道路上停靠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立刻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并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这样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因此对于前车需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
之后还有第四种情况是指前车在道路上停靠后按照规定已经迅速打开了危险警报闪光灯并且设置了清晰的警示标志,却还是引发了追尾交通事故,此时后车就需要对该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
最后一种例外是从里程长度和是否设立明显
警告标志等因素考虑,如果前车超长但又未能按照相关标准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从而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将需要对此事故负责主要责任,后车则负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