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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该找谁负责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学校侵权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具体而言,此类问题需依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1)当涉及其伤害事件的主体为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且其尚不具备独立担任法律行为实施主体资格时,学校依法应负担给予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出具充分证据以证实其已尽智尽责地行使了对在学学生的教育职责以及管理义务,则可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若参与伤害事件之人已经年满八岁但尚未达到18岁这一法定成年年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则学校如未履行充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则依法仍须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学校已尽责履行,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3)当自愿参与涉及一定程度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的当事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无论该他人是否与受害者相识或存在关联,均无权要求该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唯一例外是,若其他参与者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心理态度,此时受害人有权向该特定人员求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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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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