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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的时候争取到最大权益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家庭暴力 阅读:1352人
律师解析:
1.对于离婚案中的利益最大化争取策略分析1.若希望在离婚案件中取得最大的权益,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行动:
(1)若证据能够证实对方存在婚姻过错,例如重婚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现象,不仅有权利向法院主张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更有望在财产分割事项上得到法官对未犯错方的适度照顾;
(2)举例来说,如有充分证据表明自身为家庭做出了重大贡献且承担了更多责任和义务;
(3)更为特殊的情况是,若您身为女性或者担任子女抚养义务的一方,则有权要求在财产分配中获得高于普遍比例的份额。
2.相关法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伴侣可行使权利,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及其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有共享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共享。约定需采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晰,则将根据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则执行。上述夫妻共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夫妻双方通过共同协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那么当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了债务且相对人已知悉该协议内容时,债务应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来清偿。
二、离婚审核过程中的关键核验项目1.首先要核实离婚申请者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合法夫妻关系;2.其次,需要确认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进一步考虑,离婚是否真实地出自于双方自愿的意愿;
4.在处理子女问题上,审核人员还需特别注意事情的处理是否合理妥帖;
5.最后,审核人员同样需要关注财产问题处理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恰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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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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