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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加女方名字算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此房屋构成为共同所有之物。
在婚姻契约持续有效期间购置的任何房产,若夫妇双方并未有明确约定,或者房产证名册上仅有其中任一人的姓名,则务必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
就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妇中有一方以自然人名义所承担的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主张其权益,皆应将其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
然而,如夫妇中的另外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借款者之间既已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责任负担,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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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婚前买房加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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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产归属一般以房产登记为准,但不是在房产证加了名字就说明已经拥有该房产,如果出现房产纠纷的话,是否能分割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 2、一般情况下,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更多>>
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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