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能盖上公章的邀约书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鉴于签署人的身份及其授权资格无从证实、协议本身的具体内容及条款无法得到准确确认,乃至有可能被视为无效协议等诸多因素影响,我们强烈主张在开展商业交流活动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所有涉及的文件与协议均已通过合法途径完成签署且加盖了相应
公司印章以
保证其合法性与权威性。
同样重要的是,在签订各式文件及协议之前,应对相关信息开展全面而深入的调研与核实工作,以期规避潜在的各种风险并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
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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