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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拖车花钱吗

时间:2024.09.2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070人
律师解析: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意外的交通事故中,拖车服务的相关费用,通常情况下,都应该由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来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在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为了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而不得不暂时扣留或者必须将事故车辆挪动位置的时候,那么他们便有义务承担因为扣留车辆所引发的相关费用,当然也包括了所需支付的拖车费用在内。
然而如果是由于投保的保险公司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进行定损的行为造成的拖车费用,那么这个责任自然就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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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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