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您遇到了高空坠物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您立即向警方
报案并配合他们的调查工作。
在经过公安部门彻底调查之后,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寻求法律途径来追究
侵权者的责任。
关于涉及高空坠物问题的
申诉程序,已经损坏者应首要确保保留好事故现场,并对因高空坠物而给自身带来的
经济损失进行拍照取证以及及时报案;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
侵权责任人,除了能明确证明自己
无责的情况之外,其他可能为
侵权行为的建筑使用者有义务提供
赔偿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高空坠物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没的涉案事实所认定的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如果是故意高空坠物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还需要追究故意伤害的严重违法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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