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是被告方可以在
递交答辩状的时候对法院
管辖权提出异议,针对被告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有两种,一种是驳回异议申请,另一种是将案件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实际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告方收到
诉讼状副本之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不能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原告的
诉讼请求。此外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递交答辩状的时候没有提出,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可以直接审理当前的民事案件。管辖权意义在
民事诉讼活动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的降低异地诉讼成本,法院确实没有管辖权的,通过管辖权异议制度可以纠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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