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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什么

时间:2024.09.15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限制。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具体来说,对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执行监视居住;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执行监视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其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内进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批准,延长监视居住的期限。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不得与他人接触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措施,例如拘留或者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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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东律师

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

谷东,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较为丰富的诉讼经验,曾办理许多刑事案件、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及工伤、人损纠纷受到众多当事人好评赠予锦旗;曾主导或参与大量顾问单位的日常法律支持、合同审查处理、争议解决等事务,对于互联网合规有深入了解和研究,能够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精品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并从其业务实际需求出发推动合规化发展。善于利用众多办公软件作诉讼可视化梳理,对诉讼风险、庭审情况有较好的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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