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毒品犯罪,卖淫类犯罪、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执业以来终将“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作为刑案办理信念,始终坚信个案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致力于减少和预防冤案错案的发生,维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公平落在每个当事人身上,进而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 成功案例 毒品犯罪:郭庆梓律师代理W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诈骗罪:Y某涉嫌冒充医生保健品诈骗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判得缓刑; 开设赌场:H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投案48小时后,成功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故意伤害: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郭庆梓律所为其辩护,终获缓刑; 强制猥亵:代理江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一案,获检察院不批捕; 卖淫案:代理Y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最终变更罪名为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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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并非固定不变,其具体数额取决于诸多因素,如涉案人员的潜在社会危害性、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等。通常情况下,保证金的额度应足以确保被取保候审者能够准时出席法庭审理。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提供担保人和缴纳保证金,然而对于这两者的具体金额却未作出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是司法程序,不可以通过交钱或找关系去操作。这属于违法的行为,还会破坏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我国法律对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流程有明确规定。只要嫌疑人符合条件,就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保证金的数额是由司法机构综合考虑嫌疑人危害程度、案件性质、刑罚轻重及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标准。一般来说,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司法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确保保证金能够起到保障诉讼进行及被取保人情况的作用。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并不是固定的,主要是根据决定机关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案情的复杂程度、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刑罚的轻重等因素来评估的,同时也会考虑个人的财务状况。在实践中,保证金通常不少于一千元人民币,但具体的数额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取保候审之所需缴纳之费用并非恒定不变,而是依案件性质之繁复程度以及嫌疑人所体现出之社会危害性等多重因素而异。在通常情况下,保证金之具体额度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势来进行裁量,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之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并按照相应程序按时出席审判活动。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此项保证金并非一种商业交易或服务收费,而是对可能存在逃避司法程序风险之人的一种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