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
代理人或
辩护人的,可以
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
民法院
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
医疗事故、交通事故、
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
8、因
家庭暴力、虐待、
重婚等,
受害人要求
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
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
公诉案件中的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11、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
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
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
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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