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什么情况下告知义务免除?
1、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但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2、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3、医疗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给予的权限对患者进行强制治疗;
4、危险性轻微、且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5、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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