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8年律师执业经验,经手近千件案件,是上海申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经手的案件不论胜诉与否,均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执行案件帮助当事人追回资产,当事人多次赠送锦旗。在民商事领域内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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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此种情况,有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思。

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一)婚后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子,离婚时房产是认定为出资方子女拥有的个人财产。(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子。可以认为是出资方父母将房产赠与夫妻二人的,这时房产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单独为子女购置房产,产权仅登记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赠予,非夫妻共有。父母为子女及配偶共同购房,无论产权如何分配,一般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全款购房登记单一子女名下,可能按出资比例拆分;如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无份额明确,视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