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团队律师均具有超过10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公司治理、合同审查、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律师均有自己的专业特长又能彼此协调配合,能够最大化满足客户各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专业又全面的法律服务。 朱舒阳律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12年,专注于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企业合规等业务。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熟悉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和企业经营管理,有多年从事企业合规、争议解决的经验。执业以来,为多家企业提供企业重组及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企业制定合适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为企业管理与决策提供合规高效的综合型法律服务。 柏婷婷律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10年,专注于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等业务。曾任光汇石油储运 (舟山)有限公司、舟山光汇油品码头有限公司、东莞市力博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南网电力有限公司等大型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曾任新东方集团华东地区法顾团队顾问律师;曾任浙江辉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培慕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卓网络有限公司等互联网公司顾问律师;曾作为律师顾问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多年的格式合同备案审查法律服务;曾为物产中大集团公司入库律师,为物产中大集团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及企业合规经验,能够高效解决客户法律问题。 沈文斐律师: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善长处理各类民事诉讼及股权纠纷、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有多年劳动法、公司法相关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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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食品属于经济犯罪,它既对人们的健康有威胁,又让市场乱套,损害消费者利益,还挑战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要是生产、销售的食品里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道还卖,轻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款;要是导致人严重受害或情节严重,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要是导致人死亡或特别严重情节,就按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最严重情况处罚。

“销售有毒食品罪”属于我国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罪行对民众健康和生存权益影响极大,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者一般是在销售食品时非法添加有毒非食品原料,并且明知有毒还故意销售。

售卖有害药物的行为,不仅违法,还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这种行为破坏了商业环境和市场的公平竞争,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阻碍。因此,必须对这类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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