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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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列席规则,股东大会的列席规则一般都是由公司章程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由各位股东协商确定的,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一般情况下要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的列席规则是:全体董事、监事和股东都要出席会议,而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需要列席会议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中股东出席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当前的事项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必须得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都同意才行,这也意味着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最起码得满三分之二以上才行,否则,股东会议作出的决议是无效的。

公司法股东大会出席人数是没有规定的。《公司法》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参加人数做规定,但可以在公司章程上做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比例有限制,股东大会决议一般分为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其出席比例分别是经三分之二和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出席人数,但是在公司章程里,公司可以自己规定出席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