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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权可以转让吗

冯** 吉林-白山 股权咨询 2025.10.22 17:24:59 353人阅读

公司法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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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同意,确保程序合法。
(二)若其他股东收到通知30日未答复,转让方可认定其同意转让。
(三)若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转让方要与不同意的股东沟通,看其是否购买股权。
(四)有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五)转让股权前查看公司章程,若有特别规定按章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10-22 22: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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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不买则视为同意。
2.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位股东主张,先协商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购买。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按章程执行。

2025-10-22 21:0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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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有通知、答复、优先购买等相关规则,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法律解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要购买该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同时,公司章程若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要按照章程执行。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也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合法合规处理相关事宜。

2025-10-22 20:1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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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严格程序规定。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若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股权,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这保障了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东转让股权的权利。
2.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当多个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行使。这平衡了股东间的利益。
3.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

建议:股东转让股权时严格按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及时回复,避免因逾期未答复产生不利后果。公司制定章程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定股权转让事宜。

2025-10-22 19: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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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2)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就会被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有义务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则同样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当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先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则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另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提醒:股东转让股权时要严格按法定程序操作,注意通知的书面形式和时间要求。不同公司章程规定不同,转让前需仔细查看章程,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10-22 17:34:16 回复

我们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股东过半数同意。那么,对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对外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呢?(一)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直接认定为无效,不利于保护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还存在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或虽不同意股权转让但也不购买转让股权而被视为同意转让的可能性。(二)该行为也不应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缘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此类行为主要涉及的是行为人与行为相对人的内部问题,而不涉及其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对外股权转让行为往往同时涉及到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三)我们认为,该行为应确认为效力待定。由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股权出让人在有效出让自己的股权时没有完全进行意思表示之能力,故出让股东在股权向非股东转让这一问题上我们也可以认定为是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效力待定的规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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