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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追溯期因税务局责任的期限为

时间:2024.09.06 标签: 非诉讼类 税务信息查询 阅读:933人
律师解析:
因税务局责任,导致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的,追诉期限为三年,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便不能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若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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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旭律师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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