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如下:
(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单
处罚金法定
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
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
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
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
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2、惯犯或者
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
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
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
金融诈骗、盗窃、
贪污、
挪用公款、
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