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
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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