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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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哪些(1)首要考虑的是夫妻是否就举债行为达成过共识。如若夫妇共同决定举债,那么该笔债务无论产生怎样的经济收益,均应被认定为共同负担。(2)此外针对夫妻是否能够共享这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要进行评估。如果在债务生成之后,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夫妻双方都未能达成过关于举债的共识,然而在债务发生后他们却共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将此债务认定为他们的共同债务。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的债务权益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权,主要由欠款方起诉对方来解决。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夫妻双方也可以共同起诉,例如债务清偿涉及共同财产或需要特别处理,或者双方对追索债务有共同利益和一致的意愿。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通常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保证债务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债务是否视为共同债务,关键看其与共同生活及经营的关联。未经另一方同意,且未用于共有生活的单方担保,依法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承担。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则区分具体情况。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