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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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首先,要收集家庭支出记录,比如购物、水电费等票据。其次,要提供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据,比如联名合同和财务报表。再则,要整理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的凭证。与此同时,证人证言也很重要,比如邻居、亲友的证词,共同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生活。

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议,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议,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婚前转化为共有的投资借款、家庭生活必需债务、共同经营产生的负债、一方收益用于家庭的债务、医疗和法律责任相关债务、子女抚养及赡养老人债务、教育和必要社交活动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共同债务。这些债务在婚姻期间视为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范围如下:(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