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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

时间:2024.09.04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244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可能就需要打官司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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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溢律师

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

王溢律师,江苏无锡人,大学毕业后曾在无锡某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现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处置等案件。王律师将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踏实细腻的办案风格,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为广大客户解决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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