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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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协议上签署虚假姓名的借款人如何应对假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借出款项时使用虚假姓名所签署的借据呈交至当事人手中,那么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搜集相关证据或寻求笔迹鉴定服务来确认该等签署人实为借款人本人。在此情况下,用于偿还借款的责任理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一)借条上签名不意味着成为借款人,特别是在非指定位置如左侧空白处签名,且没有明确借款人意愿时,借款行为不成立。 (二)保证法律关系需明确意思表示,仅在借条左侧空白处签名未表达担保意愿,不能推定保证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解释应遵循对义务人责任较轻原则,左侧空白处签名不代表成为共同借款人。

(一)借条上签名不意味着成为借款人,特别是在非指定位置如左侧空白处签名,且没有明确借款人意愿时,借款行为不成立。 (二)保证法律关系需明确意思表示,仅在借条左侧空白处签名未表达担保意愿,不能推定保证关系成立。 (三)无偿合同解释应遵循对义务人责任较轻原则,左侧空白处签名不代表成为共同借款人。

若借款人在欠条上使用虚假姓名,当事人可收集证据或请专业机构核实签名。经确认为借款人亲签,有权要求其归还借款。如对方涉嫌在签署欠条之初就已蓄意从事非法占有的行为,则当事人亦有权利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一)借条上签名不意味着成为借款人,特别是在非指定位置如左侧空白处签名,且没有明确借款人意愿时,借款行为不成立。(二)保证法律关系需明确意思表示,仅在借条左侧空白处签名未表达担保意愿,不能推定保证关系成立。(三)无偿合同解释应遵循对义务人责任较轻原则,左侧空白处签名不代表成为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