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从犯初犯一般判几年,需要综合考虑其在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具体判断:
1、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对于
从犯,在以上的
判刑标准中,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
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对于从犯判刑的规定: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
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1)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从犯的种类:
从犯是
主犯的对称,
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1、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2、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
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
犯罪行为。
三、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5、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
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
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