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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4.10.19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40人
律师解析:
降低减少抚养费的情况是:
1、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的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失业、丧失劳动力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的;
3、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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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

樊林卓律师(15609979577微信同号),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以来,成功的处理了多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推崇和坚持“事必作于细,细必源于道。”这一执业理念,持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超越自我,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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