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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评残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4.02.2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评残标准是:
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的,应当认定为一级医疗事故;
2、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应当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
3、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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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校法律咨询室主任,专职法律顾问等职,现任职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工人大学法学课兼职教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医疗纠纷驻场专家,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大连市西岗区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大连市西岗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其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曾办理过医疗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劳动工伤、侵权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商标权侵权、债务追讨、出国劳务、海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大量诉讼案件,和谈判、调解、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等大量非诉讼案件.均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其办理过的多个法律案例相继在大连电视台《法制新天地》栏目播出和《半岛晨报》、《大连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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