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烜墚律师简介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 曾获全国十大无罪案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 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师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法律系客座教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嘉宾 “法治网”特邀普法律师 2024中国区LegalOne商业犯罪领域实力之星 曾任天津市某区检察院检察官,曾在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市委办公厅工作锻炼。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大量刑事案件办理经验。转岗律师以来,带领团队办理传统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经过有效辩护取得了多个法院无罪判决,并有大量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法院改变定性、轻罪判决的结果;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代理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帮助当事人追赃挽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无罪辩护、捕前辩护,对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性犯罪、刑民交叉案件辩护颇具心得,擅长为企业及个人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刑事控告服务。 部分亲办案例 ? 某女性涉嫌敲诈勒索案件,一审被判处有罪,经过奋力辩护,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无罪。 ? 山西省某强奸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案件,通过辩护,嫌疑人被羁押9个月释放,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被害人等三人被以诬告陷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 ? 河北省某医院前院长被现任院长控告寻衅滋事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梳理及分析,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演员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审查批捕阶段介入,经过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省某区法院院长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建议十二年有期徒刑,一审开庭结束后介入案件,发现存在自首情节,经过调查取证,还原了相关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减轻6年。 ? 河北省某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0万,批捕后介入案件,经过辩护,实报实销。 ? 某债务人被债权人控告虚假诉讼案,坚定认为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请求权的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量刑建议五年,经过辩护,将涉案金额大幅减少,最终判处一年。 ? 经过高层批示的华北地区食品安全串案,抓住鉴定意见的关联性问题,最终被告人得以减轻处罚。 ? 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加强对行政程序取得证据的分析,最终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从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开设赌场案,通过定性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某销售假药案,经过辩护,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 ? 某虚开发票串案,经过辩护,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过充分发掘量刑情节,最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经过深入细致的挖掘细节,争取到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 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加强案件的定性辩护,最终被告人得到缓刑处理。 ? 某盗窃案,数额特别巨大,通过辩护,罪名改为职务侵占,最终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过辩护,罪名变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被告人的刑期大幅度下降。 ? 某帮助毁灭证据罪,经过侦查阶段辩护,检察院不批捕,最终不起诉。 ?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规模大,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经辩护检察院不起诉。 代表课程 《如何发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如何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辩护》 《如何运用常情常理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的取证之道》 《刑事辩护的常见误区》 《审查批捕阶段辩护技巧》 《认罪认罚案件办案技巧》 《刑事会见的立场与技术》 《法律谈判的攻防之道》 《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心理探析》 《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刑事诉讼中的沟通技能》 《刑事案件的常见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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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条件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视为肇事逃逸者的自动投案行为:其一,犯罪嫌疑人主动前往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自首,详细交代了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事实;其二,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或者通过电话形式向上述机关报案,耐心等待相关处理并诚实地阐述了自身的罪过;第三种情形则是肇事逃逸者在逃脱过程中及时向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相应机构报案,以期得到公正的处理。

关于检察院量刑四年是否能判处缓刑的问题分析如下:根据法律规定,若是检察院对涉案分子提出三到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较轻、当事人具有真实且诚挚的悔过之意、经评估不再具备再次犯罪的风险以及实施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等因素后,法院受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有权参照案情并结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批准缓刑。另外,法院也需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肇事者必须主动向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包括事故经过、自己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主动投案意味着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管;如实供述则要求没有隐瞒或歪曲事实。如果肇事者在投案后逃逸,或者在供述中隐瞒或歪曲事实,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法规,嫌疑人或被告对已有罪行的坦白仍算自首。自愿披露未被司法机关知悉且相关的"其他罪行"也构成自首,旨在促使嫌犯全面交代,节约司法资源。这要求新揭露的罪行与已知事实有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盗窃罪自首的条件包括: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可免罚。已被控制的嫌疑人如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视为自首。即使无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亦可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法院将综合考量自首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认定自首及相应刑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