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
赵睿韬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法学(律师)专业,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办公地点珠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珠海律师协会会员。从业多年来,赵睿韬律师工作细致、认真,庭审思路清晰,思维敏捷,气场强大,现已成功代理了近百起案件,涵盖建设工程、公司诉讼、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多个领域,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一致好评。同时,其还担任着多家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的法律顾问,熟悉公司治理的相关事项。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诉讼、债权债务、抵押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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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体承包期限结束之际,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延续他们的承包权益。一般的惯例是,合同到期之后,原有承包商保留着优先获得续包权的权利。当确认无人再申请承包时,依照原先达成的条件,原有的承包商便可顺利地继续他们的承包业务,只需重新与发包方签订一份合同即可。

在破产清算时,优先债权主要涵盖破产费用、共同有益债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劳动债权。破产费用和共同有益债务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则确保了担保财产权利人能够优先受偿;而劳动债权则与工资、医疗、养老等相关,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

建筑承包人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当发包方逾期未付工程款时,承包商可通过书面催付并在其拒绝后采取折价或拍卖工程自救。优先权实现需满足五条件:发包方暂停未到期付款、限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针对施工中工程、不需待工程竣工验收、无需登记。承包商在工程折价或拍卖中享有优先获取补偿的权利。

在有效的建筑合同保障下,项目需要竣工并验收合格。即使工程暂停非承包方责任,优先权仍适用。工程款项数额明确,承包商已发出合理催款通知给发包人。

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出台的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