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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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贷款偿还责任主要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通常不直接承担偿还义务。公司需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负责。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并在任期内有抽逃出资等行为导致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偿还债务,则可能需要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特定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参与贷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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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终止运营,应收账款需按程序处理。破产监管人管理并接收应收账款,整合财产信息,处理坏账,包括确认、计提和转销等。债权人需按时提交债权申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财产按法定程序支付费用、债务等后,按出资或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已确认坏账的收款如收回,需调整会计记录。这些环节确保破产清算中应收账款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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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在强制执行阶段,法官应中止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债权人需及时提交债权申报书,清算小组登记债权,不擅自清偿。即使企业破产,法人和股东在遵循法定清算程序且无抽逃资金行为下,无需承担经济责任。之后变卖破产财产,先支付破产费用、员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再缴税款,最后偿还普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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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债权债务处理遵循方案规定。债务人破产时,连带责任担保人须对未到期债务负责,债权人可参与破产分配。一般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必须申报破产债权,无论债务是否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