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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收养公证有哪些

时间:2024.09.16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八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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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弦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王弦律师,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高级企业合规师,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代理、控告、刑民交叉案件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曾办理过跨境网络开设赌场、非法经营、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多件重大刑事案件。 经典案例: 李某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14名同案被告人中判处刑罚最轻; 杨某非法经营案,《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非法经营数额292万元,经辩护《起诉书》中的非法经营数额减至283万元,检察机关认定自首情节,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王某销售伪劣产品案,经辩护认定立功情节,判处缓刑; 刘某危险驾驶案,经辩护认定自首情节,判处缓刑; 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经辩护判处缓刑; 张某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余万,侦查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经辩护公安机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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