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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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有人将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实施此类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多项技术性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在涉及支付结算金额高达20万元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帮信罪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问题在这种特定的状况下,帮助信息传递罪所涉及的支付结算行为实际上是指,在他人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为之提供资金支付和结算方面的援助性服务。

帮信罪支付结算的累计数额有何要求若涉案流水高达二十余万之巨,便有可能涉及到协助电信诈骗的罪名——帮信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所谓支付结算,就是指处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的各组织机构或个体,运用各类票据、信用卡以及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工具,完成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各项操作过程。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货币收入或支出的入账行为,都可被视为支付结算的范畴,而入账金额自然也就是支付结算的具体金额了。

关于如何界定“帮信罪”中的资金流水问题,相关法规主要依据如下三个原则进行判断:首先,“帮信罪”中的资金流水专指犯罪分子通过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获得的资金转移至其信用卡内的总金额;其次,“帮信罪”的入罪门槛之一便是支付结算达到20万元人民币,这是在资金流水总额已经达到20万元人民币后,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定性的重要参考指标;最后,若能证实资金流水中存在并非用于收款或付款的部分,应予准许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