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2、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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