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咨询该律师
在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法院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侵占罪是指犯罪分子私自占有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是他人遗失、隐藏的物品及财产,且占据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后,仍拒绝返还或交出给原所有者的违法行为。整体诉讼流程大致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在此期间,被告享有合法的辩护权,而法院则需根据事实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裁决。

侵占罪的审理机关为法院。侵占罪被界定为必须经过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之一,即自诉刑事案件,因此这类案件应该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在收到相关的侵占罪举报材料之后,法院会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确认存在犯罪行为且符合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话,那么就应当予以立案。

检察院是否负责职务侵占罪的审查起诉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机构,应是位于犯罪地的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的调查工作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同时,刑事案件的审理权限归属于犯罪地的当地人民法院。若公安部门发现有犯罪事实或是犯罪嫌疑者,他们应该根据自身的权责范围,展开立案调查此案。

侵占罪是否能由检察院启动立案程序侵占罪作为一种自诉案件,其诉讼程序应当遵循检察院立案的规定和要求。侵占罪特指以非法占有为动机,未经授权或正当理由而擅自控制和把握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无意遗忘的物品或是为他人妥善隐藏之物,从而私自将这些财物据为己有且达到一定数额,拒绝返还给原所有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侵占罪系为须经告知方可起诉的案件类型,故此案仅能通过自我诉讼程序展开,而不得转为公共诉讼的范畴。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侵占罪乃属自诉案件的一种,若被害人未能自行提起诉讼,则司法机构将无法主动介入并予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