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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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的房产归属在法律上依据购买资金和个人登记为准。一方自购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的,如只赠予单方则为个人房产,双方名下则视为共有;双方父母资助、无论登记谁名下,按出资比例视为夫妻共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各方财产权益,尤其考虑到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牺牲。

中国民法典规定,婚前财产一般不自动转为夫妻共有,除非有特殊约定。个人劳动所得、遗产继承、赠予等婚前财产保持个人所有。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指定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通常归个人所有。双方可通过协议决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属,包括婚前财产。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清偿可依据财产约定执行。

第一种,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种,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进行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进行还贷,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拆迁后的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拆迁的婚前房产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形式通常是房屋置换和安置,且配偶不在安置范围内,则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配偶在安置范围内,则安置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归属问题需依具体情况判定: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个人财产;登记为双方共有的,视为赠与,属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按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