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
李凯杰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江西省新余市人,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李凯杰律师待人以诚,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程序正义的审查。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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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着急,我来给你支几招儿:1.找证据:作为原告,你得拿出能证明他借了你钱的证据,比如借条、转账记录、见证人的话之类的。2.让法官帮忙找证据:如果你因为某些原因自己找不到这些证据,或者法官觉得为了查清楚这件事儿必须要的证据,他们就会帮你去找。3.审核证据:法官会按规矩去认真核对你拿出来的证据,看看是不是真的能证明他借了你钱。如果你的证据足够多,就算他不认账,法官还是可以根据这些证据判他还钱的。

在涉及借款未能得到按时偿还的纠纷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方对借款行为存在异议或否认实际发生过借款的情况下,原告方有责任通过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实借款事实的真实存在。在此种情形之下,原告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提交有关借款合同、银行资金往来信息、借款凭证(如借据)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证性书面证据,以此来证实借贷关系确实成立以及借款金额的真实性。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款的明确规范,当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义务时,需遵循保障债权实现的相关费用先行、利息次之以及主债务压轴的原则进行。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如期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在向其提起诉讼时所产生的律师费用便被视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债务人应在清偿顺序上将此部分费用置于首位。

依据我国现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若贷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按照协议所订期限或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当贷款方就借款人欠款事宜提出诉讼之时,若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了逾期利息,或者能够通过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则借款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若您身为原告仅仅凭借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来启动民间借贷审判程序,然而被告以转账行为系偿还原先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行否认,则被告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其抗辩。若被告确实提供有效证据以支持其观点,则无法免除原告需承担的举证责任,继续对借贷关系的确立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