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
担保,无论是
保证,还是
抵押、
质押,都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签订。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1、第三人与
贷款人签订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
2、第三人和贷款人、
借款人共同签订
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
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3、
担保人单独出具
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
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
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
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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