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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担保吗

时间:2024.02.2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42人
律师解析:
提供担保是诉前保全申请人面临的重大的负担和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数额是确定的,但是如何提供担保,法律没有跟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各地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等额担保,对于接受其他财产担保的,除非担保财产经过价格评估,否则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担保的,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须略高于保全金额。在实践中,可以作为担保的其他财产主要是房产、可以变卖的其他大宗的财产、车辆。车辆具有贬值的特性,且存在较大的灭失的风险,一些法院不愿意接受车辆作为担保。金融机构提供可以被允许采用保函的形式进行担保。一些法院还允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综上,一般的担保方式有:现金担保、其他财产担保、担保公司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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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杰律师

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

李凯杰律师,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江西省新余市人,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李凯杰律师待人以诚,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程序正义的审查。 秉承执业理念: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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