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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认缴制股东退股后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4.09.2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54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认缴股东退股后是否承担债务没有规定,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东如实认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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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杰律师

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

李凯杰律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本科,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新余市第二届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荣获**江西省2021年度公益表现突出律师**、新余市2021年度“公益先锋”称号,执业6年,专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合同事务、劳动纠纷五大领域。 执业以来,李凯杰律师始终秉持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以卓越的庭审把控能力与扎实的法学功底,深度承办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逾百件,涵盖重大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大额合同回款、离婚抚养权争夺、民间借贷追偿、执行异议、企业合规脱责等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案件实现“全额回款、伤残减责、抚养权争取、高额赔偿、轻罪辩护”等核心诉求。 在办案中,李凯杰律师坚持“一案一策、精准破局”,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锁定争议焦点、优化诉讼策略,为委托人提供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刑事案件争取从轻处罚、交通事故高龄伤者维权、劳务欠薪追偿,还是企业合同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民间借贷超时效逆转,均能以专业判断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同时,李凯杰律师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深耕公益法律服务,热心参与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与社会监督,以专业能力守护公平正义,用责任与担当赢得司法机关、客户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诚信办案、专业护航,李凯杰律师始终以严谨务实的态度、高效可靠的办案成果,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放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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