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田方方律师,中级律师,律师协会会员,合肥市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主要从事刑事会见,刑事辩护,买卖合同等合同纠纷,继承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等案件。十年的法律实战经验,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专业技能精湛。该律师一直坚持:“热心、细致、高效、全面”的办事风格,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位当事人遇到的纠纷,热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并提供专业的意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以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能够全面把握好案情,结合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国内司法实践,提供给当事人最具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坚持:公平、正义、高效的原则,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始终坚持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运用自身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细致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关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细致、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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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离婚编)已经明确了夫妻债务的界定标准。以下三种情况会被视为共同债务: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第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总之,这些规定详细说明了夫妻债务的具体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涵盖范围:双方签署或一方追认的债务;婚姻期间,任何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需求而承担的债务;虽然超出日常需求,但能够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的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确认原则:1.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以及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志,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或一方承认的债务,以及因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通常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是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的债务,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