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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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职务侵占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把公司的钱据为己有,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公司内部的人身上;而诈骗,就是用各种花招让被害人自愿把钱交出来,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任何人之间。

事实上,职务侵占罪并非侵占罪之别称,两者构成性质各异,各自独立。职务侵占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仅限于在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然而,侵占罪的范围更为广泛,它涵盖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或者将他人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本条刑法主要预防和惩治公司、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之便,肆意侵吞本机构所有财产及利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此种罪行归属于刑事案件范畴,通常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案情调查,由检察官提出公诉,法院则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有很大的区别。职务侵占是指企业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通过不正当手段把公共财产占为己有。这两种罪行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法律惩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在我国,职务侵占罪被归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范畴之内,其具体的侦查工作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案件的审查起诉环节则有检察机关全权负责,最后,法院将依法行使审判权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决。此种性质的犯罪主要是为了应对那些滥用职权,非法占据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财物的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