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转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是采取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增股份的办法分红的方式。通过转股实现分红只需借贷公司的会计科目,因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为上市公司所青睐。除此以外,转增......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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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利与弊分析 益处: 1.促进融资; 2.有助于股权的深度合并或自我重塑; 3.提高股票流动性; 4.有益于管理公司事务; 5.塑造和推广品牌形象。 负面影响: 1.增加合规成本; 2.可能影响决策自由度; 3.加大控制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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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法定代表人作为受让方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作为出让方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每年申报税务时,需核实总收入,剔除不征税、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和未来可冲抵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本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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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运营满三年,近三年持续盈利且无严重违规,注册资本至少叁仟万元,总市值超过伍仟万元,股票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许可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此外,还需完成上市策划,完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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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需满足:制度健全、运营优良,净利润稳定增长,财务状况健康,过去三年累积现金分红不少于每年平均可分配收益的30%,且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报告无虚假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申请材料虚假、私自更改募集资金用途且未纠正、最近十二个月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指责等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