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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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之共犯,通常应具备以下两项基本要素: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即明确知晓且有意愿或者放任他人进行盗窃活动;其次,行为人须参与了共同的盗窃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施行盗窃、策划组织盗窃、教唆他人盗窃以及提供协助等行为。唯有在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被判定为盗窃罪的共犯。

这里说的没有被认定为犯罪的盗窃案件,一般是指盗窃行为还没达到刑事处罚标准。比如,盗窃各种公私财物价值低于1000元或者超过3000元的情况,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窃罪。不过,这些没达到犯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这些还够不上犯罪的盗窃行为,当地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比如严厉批评教育,让当事人把非法所得还回去等等。

在盗窃罪成立后,通常不会存在中止的情况。因为该罪行涉及非法占有,是通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当盗窃行为完成,财物被转移并得到控制时,就构成了既遂。只有在盗窃过程中主动放弃或试图阻止后果的发生,才可以被认定为中止。但是,如果行为已经结束,结果已经确定,那么中止就不成立了。

认定受骗者构成盗窃罪间接正犯需满足:非法占有意图、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解并交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编造虚假事实,使受害人误信并交出财物,符合盗窃罪间接正犯的要件。

盗窃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确的盗窃意图,为实施盗窃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如考察现场、准备工具等,但尚未实际接触或控制他人财物。由于非主观因素如被发现、逮捕或主动放弃,未能进入盗窃实行阶段。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盗窃罪预备犯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