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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啊

时间:2024.09.22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1076人
律师解析: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抑或侵权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之诉,则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患者选择侵权之诉,则适用过错原则。
2、我国民法典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是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
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和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了一个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个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侵权责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够免除其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比,其特殊性自不待言,因此,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严格限制其范围,不能泛化。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赔偿适用公平责任的多见于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案件。
适用公平原则应注意避免“平均化倾向”,参考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参考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公平分担损失,是补偿性质,而不是赔偿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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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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