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屋预售后
土地使用权可以
抵押。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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